烟台市建盛实业有限公司

烟台市建盛实业有限公司、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02财保95号
申请人:烟台市建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街77号。
法定代表人:刘炳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娜,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芝水中街175号。
法定代表人:牟传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市建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9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9600000元,冻结期限1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市建盛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心  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衣凌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