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民初696号
原告:烟台市建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街77号。
法定代表人:刘炳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娜,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芝罘区芝水中街175号。
法定代表人:牟传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永利,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市建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1、被告支付工程款19040851.33元及利息10500000元(自2015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暂计至2020年2月7日),并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担保费60000元。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工程款18999991.33元及利息16231769.386元(自2013年9月20日起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分别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2020年2月1日),并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承担担保费6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28日,依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消防、通风、水电暖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完成了上述涉案工程。2015年2月11日,涉案工程审定后总造价为167987626.92元,但被告至今仍欠付工程款18999991.33元至今。
被告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利息损失和担保费等各项诉讼请求,汇总后的案件标的额为35291760.716元,已超过3000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于 晓 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姜慧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