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民初5005号
原告:**汇丰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河东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市梦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市梦芝街道办事处梦芝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汇丰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梦芝建筑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汇丰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29458.95元;2.请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市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预拌混凝土供货,被告负责施工现场安装和拆卸拖式泵管线,并负责保管施工期间原告拖式泵及管、卡等设施,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发生丢失或认为破坏,被告应折价赔偿。因被告堆放材料、模板、器材不稳固等原因,造成被告人员及设备损失由被告负责赔偿。2018年5月13日,原告向被告提供混凝土时,因被告未按规定使用布料机导致预拌混凝土输送管道发生断裂,致使被告处工人***受伤,***受伤后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赔偿事宜,**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向***赔偿了人民币218,310.9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用45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73元均由原告承担。但根据建筑业行规和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提供布料机并负责器材稳固,***受伤是因为被告未按规定提供布料机,导致预拌混凝土输送管道发生断裂。为此,被告应当对***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原告已向***支付赔偿款项,故被告应当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事故已经本院(2020)鲁0685民初468号案件审理并作出相应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执行完毕。现原告就同一事件再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汇丰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