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梦芝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市梦芝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85民初1670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市人,居民,住**市。 被告:**市梦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市金城路47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市梦芝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