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85民初1670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市人,居民,住**市。
被告:**市梦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市金城路47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市梦芝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