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瓦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招远市方园高强度标准件有限公司与招远市瓦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招远市方园高强度标准件有限公司与招远市瓦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2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招执字第1231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方园高强度标准件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招远市瓦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方园高强度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招远市瓦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招远市方园高强度标准件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2)招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