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招远市瓦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03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烟民一终字第1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招远市瓦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金城路4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通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招远市瓦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4)招民劳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招远市瓦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招远市瓦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招远市瓦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招远市瓦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樊勇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