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瓦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劳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等劳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3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招齐民初字第58号
原告***,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被告**,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被告招远市瓦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招远市瓦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招远市瓦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原建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陈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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