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瓦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招远市庆源门窗厂与招远市瓦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招远市瓦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85民初2488号
原告:招远市庆源门窗厂,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吉义,山东君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市瓦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负责人:***,经理。
被告:招远市瓦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负责人:***,经理。
原告招远市庆源门窗厂与被告招远市瓦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招远市瓦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招远市庆源门窗厂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招远市庆源门窗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远市庆源门窗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6169元,减半收取计3085元,由原告招远市庆源门窗厂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