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瓦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隋栩杰、招远市瓦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602民初11279号
原告:***,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明,山东昊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屹,山东昊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隋栩杰,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烟台驰贝建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光,莱阳龙旺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招远市瓦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金城路**。
法定代表人:孙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林,莱阳龙旺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隋栩杰、招远市瓦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瓦里建筑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明、孙屹与被告隋栩杰、瓦里建筑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险理赔款35159.84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883.49元(自2018年1月17日起以35159.8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2月26日),并自2019年2月27日起继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7日,原告在招远市金光.香格里拉小区外墙保温工程项目工地拉电闸时,左手手指被电击受伤,被告隋栩杰将原告送往招远医院,随后送往烟台山医院治疗,后原告因伤势较重被截肢,原告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6686.6元。出院后,被告隋栩杰告知原告,被告瓦里建筑公司为原告在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保险公司可以进行理赔,但是需要以被告瓦里建筑公司名义进行理赔,理赔款只能支付至公司账户,并承诺款项到账后支付给原告。原告配合被告隋栩杰办理理赔手续后,保险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赔付了35159.84元,但被告隋栩杰至今未将赔偿款支付给原告。
被告隋栩杰、瓦里建筑公司辩称,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将涉案保险权益转让给被告隋栩杰,并签订书面保险权益转让协议,理赔款用于抵顶烟台驰贝建材有限公司为原告垫付的住院押金、医疗费21000元及借款36000元,故原告所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27日,原告在招远市金光.香格里拉小区项目外墙保温工程施工现场拉电闸时,不慎双手被电击伤,被告隋栩杰随即将原告送往招远市人民医院输液治疗,2017年8月29日又将原告送到烟台市烟台山医院住院治疗至2017年10月1日,住院33天,烟台市烟台山医院入院和出院诊断均为:电击伤(双手,1%),对原告左手中指进行了清创截指术及双手清创手术,对原告右手进行了示指清创植皮手术,原告支出医疗费36686.6元。
关于原告在招远市金光.香格里拉小区项目外墙保温工程现场施工的情况,被告提供了2017年7月7日被告瓦里建筑公司与案外人烟台驰贝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瓦里建筑公司将事发小区建设工程中包含7#、15#楼的外墙保温与防火隔离带保温工程发包给烟台驰贝建材有限公司。2017年8月10日,原告与烟台驰贝建材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由原告承包事发小区7#、15#楼外墙保温工程,原告在施工中受伤。原告称其与烟台驰贝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是被告隋栩杰与案外人刘武在其住院期间要求签订的,但原告对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2017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隋栩杰签订《保险赔款权益转让协议》,原告将被告瓦里建筑公司为其在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团体意外险的保险赔款权益转让给了被告隋栩杰,被告隋栩杰于2017年11月23日向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书,申请书的客户信息是原告,理赔金领取人为被告隋栩杰。2018年1月17日保险公司将35159.84元保险理赔款转账支付至被告隋栩杰账户内。对于保险理赔款权益的转让,原告称转让协议是被告隋栩杰欺骗原告说该保险只能以公司名义理赔,要求原告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所以原告才进行了签字,但是被告隋栩杰一直告知原告在该笔费用领出后,原告和被告隋栩杰可以一起到总包单位领款。为此,原告提交了2017年10月25日与被告隋栩杰的通话录音予以佐证,录音中原告询问被告隋栩杰:“我去报保险的时候就直接我和保险公司弄了?”被告隋栩杰:“不是,得总包单位,你把东西给总包单位就行了,不用跟你一块去。”原告:“总包单位报的钱怎么弄?”被告隋栩杰:“报的钱得打到总包单位公户里边,打到总包单位的账户了咱直接去把钱拿出来就行了。”原告:“到时候我直接上总包单位拿这个钱?”被告隋栩杰:“得我上总包单位去拿,你拿不出来。出院的东西我问他需要什么准备好了你给我,我就给你递上去,得单位盖公章什么的,还得走手续。”两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原告已于2017年11月23日将涉案保险赔款权益转让给被告隋栩杰,因为被告隋栩杰是烟台驰贝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也是经营者,该公司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21000元,原告在事发后向公司借款36000元,其用保险理赔款抵顶了该两部分费用。原告对被告隋栩杰主张的抵顶垫付医疗费及借款不认可。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住院病案复印件、医疗费发票复印件、保险赔款权益转让协议、理赔申请书、保险公司理赔款给付凭证、通话录音、承包合同及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证,上述证据,均经本院开庭质证审核认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所涉保险理赔款,是由被告瓦里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工程的发包方以原告等施工工人作为被保险人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险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赔偿款,原告在施工中发生保险事故,赔付对象为原告,该赔偿款理应由原告取得并所有。关于原告与被告隋栩杰签订的保险赔款权益转让协议,从原告提供的与被告隋栩杰的录音可以证实在双方签订了保险赔款权益转让协议之前,原告询问被告隋栩杰保险理赔款如何领取,被告隋栩杰要求原告将住院相关手续提供给其本人,由其交给公司履行申请保险理赔手续,保险理赔款也会打入总包单位账户,再由原告领取。由此可以认定保险赔款权益转让协议是在原告与被告隋栩杰通过电话了解相关理赔情况后签订,录音中没有关于理赔款抵顶的内容,被告隋栩杰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权就原告与案外人烟台驰贝建材有限公司对垫付款及借款进行处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案外人烟台驰贝建材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达成了关于以涉案保险赔偿款抵顶垫付款及借款的合意,故被告隋栩杰取得涉案保险赔偿款没有合法根据,原告要求其返还保险赔偿款35159.84元的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应自其主张权利即向本院提起诉讼时起算,利率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原告超过部分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隋栩杰的辩解理由不当,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瓦里建筑公司作为涉案团体意外伤害险的投保单位,没有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亦无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瓦里建筑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当,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隋栩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保险理赔款35159.84元,并自2019年7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至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元,由被告隋栩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 萍
人民陪审员  陈淑云
人民陪审员  张少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晓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