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北关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市北关西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685民初327号

原告:**市北关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李生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鹏,山东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市。

原告**市北关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北关西建筑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北关西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息6%的标准计付利息直至付清为止。2、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4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承诺短期内偿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拖付。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2月24日,被告因经营粉丝加工,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北关西建筑公司现金伍万元正,计50000.00元。***2017.2.24”。借款之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付至今。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事实清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本院确认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市北关西建筑公司借款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市北关西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丽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