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固达公路设施有限公司

邯郸市固达公路设施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12执8048号
邯郸市固达公路设施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固达公路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固达公路设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69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607843.5元。执行中,本院已将案款2607843.5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28478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2民初69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