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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苏金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481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王带娣。
被执行人:江苏金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泓盛路**。
法定代表人:何强。
申请执行人王带娣与江苏金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溧劳人仲案字[2020]第583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执行申请,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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