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金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932号
原告王带娣,女,1978年11月1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江苏金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泓盛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何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眭志芸,江苏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带娣诉被告溧阳市江苏金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带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未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琛洁
书 记 员  潘辰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