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东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6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汉宇,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陕西东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艳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东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陕0113财保1106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陕西东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61454.23元采取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东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61454.23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安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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