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黎新怀、胡德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执74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94631852,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陈育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黎新怀,男,1960年3月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胡德喜,男,195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黎新怀、胡德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0)苏0982民初6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黎新怀、胡德喜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黎新怀、胡德喜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90000元、诉讼费用7592元、执行费等价值相当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券往来款、车辆、房地产、财产性投资及收益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肖 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广宇
书 记 员  宗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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