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蒙需物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执523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94631852,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陈育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立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阴市蒙需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胡天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航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江阴市蒙需物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需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德航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8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2018)苏0281民初127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51452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金龙公司、蒙需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金龙公司名下有位于淄博市××域城镇××金龙路××号的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已设立抵押且由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本院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参加听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执行笔录、电子送达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金叶锋
审判员  韩鹏彦
审判员  施君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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