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82民初5468号之二
原告: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94631852,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刘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陈育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爱军,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连俊,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845848,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新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孙宝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峰,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长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568524655,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新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潘锁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峰,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长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守祥
人民陪审员  沈冠山
人民陪审员  王林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张 猛
书 记 员  王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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