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江阴市蒙需物贸有限公司与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民终7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蒙需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1幢316室。
法定代表人:胡天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刘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陈育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2671010388,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机电产业园金龙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立博,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淄博博山正普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687218179D,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城东街道峨眉山路54号。
法定代表人:周先永,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胡天宇,男,199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审被告:刘三星,男,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上诉人江阴市蒙需物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正普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胡天宇、刘三星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8)苏0281民初12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阴市蒙需物贸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阴市蒙需物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兆祥
审判员  王一川
审判员  富建文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轩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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