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普菲特电梯部件有限公司

佛山市焱邦经贸有限公司、江阴普菲特电梯部件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5755号
申请人:佛山市焱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2栋8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86020096。
法定代表人:许丽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军,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江阴普菲特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工业园区霞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7536565X6。
法定代表人:张晨。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朱汉宁。
申请人佛山市焱邦经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阴普菲特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普菲特电梯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5244.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保全标的不含上市公司股权、股票、新三板、基金、预售楼盘、食品、药品、化妆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焱邦经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普菲特电梯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5244.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焱邦经贸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吴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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