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普菲特电梯部件有限公司

309无锡大冶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与江阴普菲特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309号之一
原告:无锡大冶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磊,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卉,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阴普菲特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原告无锡大冶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普菲特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无锡大冶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大冶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大冶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98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18元(无锡大冶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大冶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杰兵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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