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普菲特电梯部件有限公司

9368江阴普菲特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仁高模业有限公司、陈仁高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9368号
原告:江阴普菲特电梯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7536565X6,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仁高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337036711X,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法定代表人:陈仁高,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陈仁高,男,1969年5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江阴普菲特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仁高模业有限公司、陈仁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江阴普菲特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撤回对台州市黄岩仁高模业有限公司、陈仁高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普菲特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普菲特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3元(江阴普菲特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普菲特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包 彬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顾鈺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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