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福捷家用电梯有限公司

843苏州福捷家用电梯有限公司与沃尔特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843号
原告:苏州福捷家用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屠晓晨。
委托代理人范小明。
委托代理人徐军。
被告:沃尔特电梯(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福捷家用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沃尔特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福捷家用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及保全费870元,共计1770元,由原告苏州福捷家用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斌
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
人民陪审员  汝锡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李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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