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9民催81号
申请人:苏州福捷家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竹港桥北堍。
法定代表人:屠晓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苏州福捷家用电梯有限公司因遗失编号为31300051/42222155,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为苏州某1公司,收款人为苏州某2公司,付款行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汾湖支行,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7年4月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0月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苏州福捷家用电梯有限公司以汇票已找回为由向本院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苏州福捷家用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严海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潘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