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豪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王晶莹与苏州豪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92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王晶莹,男,1978年6月26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苏州豪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秦辉荣,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晶莹与被执行人苏州豪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92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于2021年6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农业银行账户内金额289175元,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将执行案款285000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提供银行账户内,被执行苏州豪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执行费417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特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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