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豪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煌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豪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14093号
原告苏州煌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1ML1AY8X,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金贤路。
法定代表人吴海明。
委托代理人钱俊慧,男,199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系该公司的员工。
被告苏州豪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324001640B,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秦辉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煌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豪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煌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煌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煌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苏州煌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顾伟林
人民陪审员  管凤兰
人民陪审员  刘俊兵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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