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力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力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利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12民初1142号
原告:无锡力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万马村洛玉路**号。
法定代表人:万桂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和龙,上海远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利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武坚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唐文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力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利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无锡力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力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力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5元,由原告无锡力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建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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