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力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2791无锡力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德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6民初2791号
原告:无锡力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五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82988342C。
法定代表人:万桂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和龙,上海远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德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将军大道开拓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N8C1Q5H。
法定代表人:刘永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力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德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力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力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京德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力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德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5元,由无锡力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志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徐培卿
书 记 员 戈 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