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3853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智宇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民初3853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钱姚路88号-Y。
法定代表人:朱年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王英珠,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智宇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31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5105户。
法定代表人:于广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智宇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青岛智宇自动化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明确表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3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合计4193元,由原告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宏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洋
书 记 员 王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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