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执3704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钱姚路88号-Y。
法定代表人:朱年丰,总经理。
被执行人: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河西路28号4幢3层309室。
法定代表人:陈宁,执行董事。
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254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19050元、违约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25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219050元、违约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25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亚东
审判员  赵 鑫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吕旌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