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智宇自动化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执保876号
申请人: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钱姚路88号-Y。
法定代表人:朱年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王英珠,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青岛智宇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火炬路100号盘谷创客空间C座305室。
法定代表人:于广智。
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岛智宇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11民初3853号。申请人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智宇自动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智宇自动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