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威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3963号
申请人: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520421152,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钱姚路88号-Y。
被申请人:无锡威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3290597B,住所地无锡市洛社第一工业园区。
申请人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威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威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无锡威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洪毅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姚 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