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3963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威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3963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520421152,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钱姚路88号-Y。
法定代表人:朱年丰,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女,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珠,女,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威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3290597B,住所地无锡市洛社第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刚。
原告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无锡威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威勒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95元,由原告无锡市大普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洪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 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