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同创涂装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1633无锡同创涂装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德清荣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1633号之一
原告:无锡同创涂装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伏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1404206XD。
法定代表人:苏洋,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沈强,宜兴市飞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江,宜兴市飞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德清荣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恒升商业大厦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36889236T。
法定代表人:黄文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同创涂装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公司)与被告浙江德清荣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2019年3月22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创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同创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创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9元(减半收取)、担保费720元,由原告五环公司承担。
审判员  盛熹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尹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