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1703号
原告: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
被告: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2022年7月20日,原告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70元,由原告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