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菏某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1703号 原告: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 被告: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2022年7月20日,原告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70元,由原告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