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8民初3775号
原告:***,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定于2021年1月26日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原、被告送达开庭传票。2021年1月26日,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前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