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8民初3217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滨海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