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2民初313号 原告:***,男,199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被告一: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465919195,住所地:莱山区滨海办事处***村。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二:***,女,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三:***,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三被告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或等同价值的其它财产。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三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等同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