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2民初313号之一
原告:***,男,199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465919195,公司登记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滨海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女,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诉被告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冯 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