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2民初313号之一 原告:***,男,199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465919195,公司登记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滨海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女,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诉被告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冯 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