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2民初230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告: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滨海办事处***村。
原告***与被告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 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