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创业路35号。 负责人:***,任行长。 被执行人: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滨海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烟台市东区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滨海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东区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7)鲁06民初111号民事解调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烟台市东区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588号2号楼,证号卫烟房权证莱字第××号项下面积6093.11平方米的房产及证号为烟国用(2012)第2110号项下面积1215.4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按照烟卫正房[2017]字第A033号房地产价值司法项目估价报告的评估总价值51802372元进行拍卖。2017年11月11日,本院裁定对上述房地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经两轮网络司法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变卖程序开始前,本案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变卖申请,并以第二轮网络司法拍卖保留价32635494.36元接受上述房地产。2018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放弃本案余下债权,申请本案结案。现(2017)鲁06民初1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助理审判员  王 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