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32执保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申请执行人:***,女,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465919195,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滨海区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