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2民初6817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告: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746***19195。
法定代表人:***,地址:莱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