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永学与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4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烟民四终字第6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街道办事处孙家滩村。
法定代表人:孙万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永学,无固定职业。
原审被告:***,无固定职业。
上诉人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莱山区人民法院(2013)莱民一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28元减半收取2264元,由上诉人烟台市东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腾
审判员付景波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