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烟台市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046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朝阳区酿酒厂)16幢平房-2。

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丹,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烟台市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9号-4号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经理。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史兆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喻 航
书  记  员   云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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