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萬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38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210号2号楼11楼。
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萬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芝罘区环海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史本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萬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烟台萬泰实业有限公司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萬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毕昌范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