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萬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38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9号-4号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萬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史本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萬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审理期间,以(2019)鲁0602民初110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烟台萬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烟台市芝罘区萬泰花苑二期28#商住楼商业一、商业二、商业三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毕昌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林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