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萬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380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9号-4号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萬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史本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萬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烟台萬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东路69号24单元402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毕昌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林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