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萬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3809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188-6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法朋,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红梅,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萬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史本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萬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752808.43元、案件受理费32757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于2021年6月9日案,6月12日通过邮寄送达(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相关法律文书,未实际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和2021年8月2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保险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已扣划1181489.07元,已转执行费30306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151183.07元),被执行人再无其他有效财产可供执行。
3、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目前本案已执行到欠款1181489.07元,未执行的欠款1609076.36元。
5、终本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悬赏执行。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昌范
审判员  赵玉涛
审判员  潘锦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