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480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863055146H,住所地住所烟台市芝罘环海路89号-4号路5号;电话:183××******。
法定代表人:杨林。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01月27日生,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085e9858ee2b6baccb25579f2@wx.tenpay.com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00.0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e2b6baccb25579f2@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修晓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大刚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联系人:修晓鹏联系电话:0535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