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1民初2335号之二
申请人:***,男,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烟台市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林,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烟台市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鲁0611民初233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9月26日继续冻结了被申请人烟台市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烟台福园支行银行账户(账号:22×××63)1760000元。2020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6民终5582号民事判决,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维持了本院(2019)鲁0611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书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市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烟台福园支行银行账户(账号:22×××63)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宏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晓彤